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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7

得利斯: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5月1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得利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思敏女士。

    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86,715,9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07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85,844,9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94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71,0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6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6,076,0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09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5,20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62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87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69%。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8、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关〈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285,845,0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62%;反对
8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0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601%;反对 8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3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关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85,845,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62%;反对8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0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6.6601%;反对 8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3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85,845,0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62%;反对
8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0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601%;反对 8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3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和2024年度财务预算》

  同意 285,845,0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62%;反对
8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0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601%;反对 8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3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285,845,0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62%;反对
8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0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601%;反对 8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3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55,024,041股)、庞海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05,280,000股)、郑思敏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21,400股)回避表决。

  同意 25,419,6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874%;反对
870,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3.31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0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01%;反对 87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39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议案的表决中进行了回避。
  同意 285,657,84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61%;反对
870,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0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01%;反对 87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39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285,845,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62%;反对87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20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601%;反对8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85,845,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62%;反对8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0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601%;反对 87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3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冰律师、李亚东律师列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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