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5月1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驻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思敏女士。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18人,代表股份260,799,3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90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60,710,1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88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
人,代表股份8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4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8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8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40%。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8、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0,723,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7%;
反对 7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619%;反对 7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53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0,723,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7%;反对7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619%;反对7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538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0,723,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7%;反对7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619%;反对7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53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和2022年度财务预算》
表决结果:同意260,723,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7%;反对7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619%;反对7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53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60,710,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1%;反对8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69%;反对8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0,723,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7%;反对7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619%;反对7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53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55,024,041股)、庞海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05,280,000股)、郑思敏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21,400股)、于瑞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400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5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4.0382%;反对8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96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69%;反对8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0,448,6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1%;反对8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69%;反对8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0,499,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7%;反对7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619%;反对7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538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0,499,0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7%;反对7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619%;反对7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53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0,710,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1%;反对8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969%;反对8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 2021 年度述职报告。《2021 年度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22年4月2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冰律师、姚阳光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