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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6

得利斯: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2-024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3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3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驻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思敏女士。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1人,代表股份260,712,2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88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60,702,8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88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2-024

人,代表股份9,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9,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9,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5%。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8、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0,710,2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723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76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260,710,2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2-02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723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76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0,710,2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723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76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0,710,2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7234%;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76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孙保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0,702,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4%。
本议案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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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3%。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闫德中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0,702,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4%。
本议案通过,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冰律师、姚阳光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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