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
议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
此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定向回购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定向回购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公司与交易对方的约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蒙丽珍 许春明
梁戈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