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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5

皇氏集团: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1–010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 年度,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收购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骄阳”)100%股权。因 2017年度盛世骄阳实现的净利润和运营收入比例指标均未达到承诺的业绩指标,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补偿责任人徐蕾蕾须向公司补偿
股份 2,240.53 万股(公司以总额 1 元予以回购)、现金 6,753.16 万元。经公司董
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要求徐蕾蕾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将该笔现金
补偿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徐蕾蕾亦对此业绩补偿事项进行了承诺,但徐蕾蕾未能如期支付,且未提出后续履约计划,相关股份补偿因股份进行了质押亦未能补偿到位。

    考虑到徐蕾蕾业绩补偿存在的违约风险,为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2018 年 3 月 16 日,公司就徐蕾蕾未履行 2017
年度业绩补偿承诺事项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及致歉公告》(公告编号:2018-030)。
    二、诉讼一审情况


    2019 年 2 月 15 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19 年 5
月 7 日,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桂 01 民
初 236 号】。本次诉讼一审判决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 2019 年 5 月 9 日的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

    三、二审上诉情况

    本案一审判决后,公司收购盛世骄阳 100%股权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责任
人徐蕾蕾及其配偶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6)。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桂民终 639 号】,因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对案涉争议股票享有质权为由,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法院裁定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 01 民初 236 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补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7)。

    四、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0 年 9 月 11 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20 年 2
 月 1 日,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 01 民初 400 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徐蕾蕾、孔晓共同向原告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运营收入比
例指标补偿款 67,531,600 元;

    (二)被告徐蕾蕾、孔晓共同向原告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净利润补偿款 210,834,000 元;

    (三)被告徐蕾蕾、孔晓承担原告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出的一审阶段律
师费 50 万元、重审阶段律师费 60 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 63,803.1
元。

    案件受理费 382,277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350 元,由被告徐蕾蕾、
孔晓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重二审的初审判决,对公司追回业绩补偿有积极作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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