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19–039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6月11日下午14:30-15:30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11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10日下午15:00至2019年6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5号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黄嘉棣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人,代表14名股东,代表股份266,943,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68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8名股东,代表股份266,831,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5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1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7名股东,代表股份705,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1名股东,代表股份593,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1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66,831,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1%;反对10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弃权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66,831,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1%;反对10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弃权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66,831,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1%;反对10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弃权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6,831,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1%;反对10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弃权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4,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496%;反对10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197%;弃权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0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266,831,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1%;反对10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弃权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魏小江、沈娉
(三)结论性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办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