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9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8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8人,代表股份280,313,6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32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68,161,3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74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8人,代表股份12,152,2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74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2人,代表股份12,163,811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1.57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1,5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8人,代表股份12,152,2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746%。
8、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的审议情况
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737,5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2271%;反对10,504,9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476%;弃权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7,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530%;反对10,504,9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625%;弃权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45%。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728,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2239%;反对10,513,7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507%;弃权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8,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806%;反对10,513,7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4348%;弃权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45%。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701,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2143%;反对10,540,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604%;弃权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1,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580%;反对10,540,8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6575%;弃权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45%。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417,1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1128%;反对10,845,1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689%;弃权5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7,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189%;反对10,845,1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593%;弃权5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17%。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173,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3826%;反对9,534,8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015%;弃权60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366%;反对9,534,8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3872%;弃权60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762%。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099,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9993%;反对11,145,8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762%;弃权6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9,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054%;反对11,145,8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6314%;弃权6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31%。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外部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100,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9998%;反对11,144,6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758%;弃权6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0,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153%;反对11,144,6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6215%;弃权6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31%。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995,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3191%;反对10,256,6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590%;弃权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5,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1742%;反对10,256,6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3210%;弃权6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48%。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066,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3443%;反对9,334,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301%;弃权9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6,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554%;反对9,334,8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7428%;弃权9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0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