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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股份:关于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9

新朋股份:关于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9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18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共计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1,668,0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97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81,148,8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90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519,2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8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519,2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519,2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82%。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的审议情况

  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177,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58%;反对161,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4%;弃权328,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080%;反对161,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1629%;弃权328,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291%。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175,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51%;反对161,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4%;弃权330,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229%;反对161,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1629%;弃权330,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7143%。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177,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58%;反对161,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4%;弃权328,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273%;反对161,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1436%;弃权328,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291%。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177,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58%;反对161,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4%;弃权328,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273%;反对161,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1436%;弃权328,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291%。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595,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2%;反对72,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7%;弃权1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026%;反对72,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646%;弃权1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7%。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172,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42%;反对166,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0%;弃权328,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14%;反对166,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0295%;弃权328,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291%。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外部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172,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42%;反对166,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0%;弃权328,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14%;反对166,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0295%;弃权328,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291%。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177,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58%;反对161,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4%;弃权328,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273%;反对161,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1436%;弃权328,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291%。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作了《2019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刊登在2020年4月25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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