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8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31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共计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6,808,1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2257%。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5,538,5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423%;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69,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3%。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的审议情况
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6,503,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72%;
反对149,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4%;
弃权1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0,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6376%;
反对149,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947%;
弃权1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77%。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6,503,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72%;
反对149,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4%;
弃权1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0,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6376%;
反对149,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890%;
弃权1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34%。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66,503,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72%;
反对89,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
弃权2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0,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6376%;
反对89,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718%;
弃权2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907%。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166,503,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72%;
反对89,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4%;
弃权2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0,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6376%;
反对89,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718%;
弃权2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907%。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448,1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十股送现金股利1.12元(含税),共送现金股利50,187,200.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共计转增313,670,000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761,770,000股,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同意166,561,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22%;
反对9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5%;
弃权1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9,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9551%;
反对9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771%;
弃权1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77%。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同意166,484,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2%;
反对167,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4%;
弃权1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2,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896%;
反对167,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69%;
弃权1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34%。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外部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同意166,483,5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4%;
反对152,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3%;
弃权17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1,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099%;
反对152,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769%;
弃权17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2%。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66,503,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72%;
反对149,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4%;
弃权1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0,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6376%;
反对149,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890%;
弃权1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34%。
9、审议通过了《章程修订案》
同意166,503,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72%;
反对149,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4%;
弃权1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0,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6376%;
反对149,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890%;
弃权1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34%。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作了《2018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刊登在2019年4月25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