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5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琳先生
增持公司股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号).
2018年7月16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琳先生的通知:其于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从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1,800,000股。至此,宋琳先生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1、本次增持详细情况
序号 增持日期 金额(万元) 股数(股) 均价(元/股)比例(%)
1 2018年7月10日 247.15 450,000 5.4922 0.1004
2 2018年7月11日 188.65 350,000 5.3900 0.0781
3 2018年7月13日 544.64 1,000,000 5.4464 0.2232
合计 980.44 1,800,000 5.4469 0.4017
2、本次增持前,宋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3,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6.38%;本次增持后宋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4,8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二、律师发表意见
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琳先生本次增持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事务所认为:
1、增持人宋琳先生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3、本次增持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事项
1、本次股份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的规定。
2、宋琳先生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增持期间以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