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0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8年5月29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8年5月29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8年5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自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48,1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5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05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9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45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6月22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6月2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6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6月2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861 宋琳
2 01*****049 史济平
3 01*****988 汪培毅
4 01*****972 沈晓青
5 01*****139 王云舟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6月12日至登记日:2018年6月2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698号 咨询联系人:李文君 顾俊
咨询电话:021-31166512 传真电话:021-31166513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