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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28 深市 新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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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30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18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29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9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4,150,3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325%。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3,761,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458%;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8,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7%。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 提案的审议情况

    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3,764,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7%;

    反对272,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9%;

    弃权1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1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4244%;

    反对272,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659%;

    弃权1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7%。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3,764,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7%;

    反对272,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9%;

    弃权1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1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4244%;

    反对272,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659%;

    弃权1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7%。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63,764,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7%;

    反对2,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弃权38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1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4244%;

    反对2,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6%;

    弃权38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8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163,764,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7%;

    反对2,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弃权38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1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4244%;

    反对2,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6%;

    弃权38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8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92,060,929.16元,其中:母公司净利润为45,804,011.9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50,544,144.70元, 扣减2016年度已分配的利润20,164,500元,提取盈余公积4,580,401.19元,本年度末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471,603,255.42元,资本公积金期末余额1,205,913,400.36元。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448,1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人民币0.45元现金(含税)的股利分红,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164,500.00元,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同意163,764,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7%;

    反对31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弃权7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1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4244%;

    反对31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0909%;

    弃权7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848%。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同意163,764,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7%;

    反对29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6%;

    弃权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1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4244%;

    反对291,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3349%;

    弃权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407%。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外部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同意163,764,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7%;

    反对272,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9%;

    弃权1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1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4244%;

    反对272,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659%;

    弃权1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7%。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63,764,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7%;反

    对272,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9%;

    弃权1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1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4244%;

    反对272,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659%;

    弃权1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7%。

    9、审议通过了《章程修正案》

    同意163,764,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7%;

    反对2,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弃权38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4,1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4244%;

    反对2,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6%;

    弃权38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800%。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作了《2017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刊登在2018年4月2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