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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28 深市 新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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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0-04-23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0-023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3月29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定于2010年4月22日上午九时召开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2010年4月8日公司接到持有公司67.45%有表决权股份的宋伯康等21位股东,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在2009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将部分募投项目变更为与大众联
    合合资经营的议案》的临时提案。公司于2010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公告,同意将《关于将部分募投项目变更为与大众联合合资经营的议案》
    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4月22日(星期四)上午9:00
    2、会议召开方式
    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上海扬子江万丽大酒店三楼碧玉厅4、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7,044,749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72.35%。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伯康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王卫东律师、叶彦菁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提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15,605,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34%;反对10 股,
    占0.000005%;弃权1,439,400 股,占0.66%。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15,605,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34%;反对10 股,
    占0.000005%;弃权1,439,400 股,占0.66%。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同意215,605,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34%;反对10 股,
    占0.000005%;弃权1,439,400 股,占0.66%。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215,605,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34%;反对10 股,
    占0.000005%;弃权1,439,400 股,占0.66%。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9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人民币151,326,904.53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人民币60,552,907.78 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母公司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人民币
    3,498,188.68 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5,705,471.91 元后,其可供股东分
    配的利润为人民币51,349,247.19 元。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09 年12 月31 日总股本300,00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十股送现金股利1.70 元(含税),共送现金股利51,000,000 元。本
    次利润分配后的剩余部分349,247.19 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同意215,605,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34%;反对10 股,
    占0.000005%;弃权1,439,400 股,占0.6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上海新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5%股权的议案》
    同意215,605,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34%;反对10 股,
    占0.000005%;弃权1,439,400 股,占0.66%。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215,605,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34%;反对10 股,
    占0.000005%;弃权1,439,400 股,占0.66%。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在2009 年度内,公司支付独立董事每人年度津贴5 万元。2010 年度,公司支付
    独立董事每人年度津贴为5 万元。
    同意215,605,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34%;反对10 股,
    占0.000005%;弃权1,439,400 股,占0.66%。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研究决定,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 年财务报告的审计
    机构,聘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
    同意215,605,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34%;反对10 股,
    占0.000005%;弃权1,439,400 股,占0.66%。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15,605,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34%;反对10 股,
    占0.000005%;弃权1,439,400 股,占0.66%。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15,605,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34%;反对10 股,
    占0.000005%;弃权1,439,400 股,占0.66%。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15,605,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34%;反对10 股,
    占0.000005%;弃权1,439,400 股,占0.66%。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15,605,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34%;反对10 股,
    占0.000005%;弃权1,439,400 股,占0.66%。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15,605,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34%;反对10 股,
    占0.000005%;弃权1,439,400 股,占0.66%。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制度>的议案》
    同意215,605,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34%;反对10 股,
    占0.000005%;弃权1,439,400 股,占0.66%。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募投项目变更为与大众联合合资经营的议案》
    同意215,605,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34%;反对10股,占
    0.000005%;弃权1,439,400股,占0.66%。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郑韶先生代表公司三位独立董事作了2009年度述职
    报告。述职报告刊登在2010年3月29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王卫东律师、叶彦菁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
    表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二○○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