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2023-085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召
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对应的条款进行修改,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原条款 现条款
第二条 本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第二条 本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成立的股份有 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 年 12 月 22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 年 12 月 22
日,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深圳市工商行 日,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由有限责任公司整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号码为 91440300618881268A。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
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及公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
司董事会认定的其它管理人员。 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新型纺织材料 及其制品、床上用 般经营项目:新型纺织材料及其制品、床上用品、装饰布、衍缝制品及家居用品(不含专 品、装饰布、衍缝制品及家居用品(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厨房设备、家具的销 营、专控、专卖商品)、厨房设备、家具的销售;日常用品、床垫、纺织品、服装、玩具、 售;日常用品、床垫、纺织品、服装、玩具、灯具、厨房设备、洁具、家具和鞋类的销售; 灯具、厨房设备、洁具、家具和鞋类的销售;陶瓷制品、水暖器材、卫浴产品、建筑材料、 陶瓷制品、水暖器材、卫浴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维修及其他国内商业、物资 装饰材料的销售、维修及其他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批发、零售(店铺另行报批)百货; 供销业;批发、零售(店铺另行报批)百货;投资;出租自有房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与安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出租自装(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 有房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与安装(涉及配额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进出口业务(法 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规定办理);经营进出口业务;电器、办公家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灯饰、木 具、五金制品的销售。计算机、光机电一体化门等家居用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 电 产品、LED 产品、电子产品、各种设备、装器、办公家具、五金制品的销售。计算机、光 备、机械电子器具及其控制器的软硬件设计、机电一体化产品、LED 产品、电子产品、各种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系统设设备、装备、机械电子 器具及其控制器的软硬 计;平面及立体设计,网页设计;计算机系统件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 集成;计算机服务与技术咨询;智能网络控制系统设计;平面及立体设计,网页设计;计算 系统设备的设计及安装;网络系统工程的设计机系统集成;计算机服务与技术咨询; 智能网 与安装;商务辅助服务;装卸搬运;物业管理络控制系统设备的设计及安装;网络系统工程 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的设计与安装; 物业管理服务。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许可经营项目:生产新型纺织材料及其制品、 营)。
床上用品、装饰布、衍缝制品 及家居用品(不 许可经营项目:生产新型纺织材料及其制品、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厨房设备、家具; 床上用品、装饰布、衍缝制品及家居用品(不陶瓷制品、水暖器材、卫浴产品、建筑材料、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厨房设备、家具;装饰材料的生产;机动车停放服务。(最终具体内 陶瓷制品、水暖器材、卫浴产品、建筑材料、
容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结果为准) 装饰材料的生产; 灯饰、木门等家居用品的研
发、设计、生产、销售;普通货运;机动车停
放服务。(最终具体内容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林国芳、陈国红、施建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林国芳、陈国红、施建
平、柯凡,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4,168.5 万股、 平、柯凡,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4,168.5 万股、
2,258.9 万股、420 万股、152.6 万股。各发起人 2,258.9 万股、420 万股、152.6 万股。各发起人
均以其持有的深圳市富安娜家饰用品有限公司 均以其持有的深圳市富安娜家饰用品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权益作为发起人出资。截止 2006 股权所对应的权益作为发起人出资。截至 2006
年 12 月 17日,上述出资已到位。 年 12 月 17日,上述出资已到位。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29,459,027股,每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27,174,699 股,每
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
一进行:: 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 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 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