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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娜: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20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17年1月20日召开了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7年1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的议案》。
    2、2017年3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3月9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为17,402,600股,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4%。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份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发行新增,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为267人。

    3、2017年6月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王俊武、康月妨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王俊武448,000股、康月妨30,000股)合计478,000股进行回购。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67人调整为265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7,402,600股调整为16,924,600股。

    4、2017年8月2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罗云云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罗云云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0,000股)合计30,000股进行回购
性股票数量由16,924,600股调整为16,894,600股。

    5、2017年10月26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常瑛、徐峰、郭立双、赖艾萍、黄玉香、孙娟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常瑛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65,000股,徐峰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0,000股,郭立双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0,000股,赖艾萍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7,800股,黄玉香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5,700股,孙娟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5,000股)合计243,5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64人调整至258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894,600股调整至16,651,100股。

    6、2017年11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刘乃华、李英辉、高峰3位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刘乃华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0,000股,李英辉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0,000股,高峰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0,000股)合计14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58人调整至255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651,100股调整至16,511,100股。

    7、2017年12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吴小倩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吴小倩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888,000股)88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55人调整至254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511,100股调整至15,623,100股。

    8、2018年1月2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完成公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1月26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为4,280,000股,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937%。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份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发行新增,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为102人。

    此次授予完成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剩余数量为19,903,100股,其中
股票授予人数为102人,授予数量为4,280,000股。

    9、2018年7月10日公司第四届第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授予激励对象中黎峻江、刘津龙、丰晴、陈春辉、周邑、朱秀英、邓睿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807,8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其中,黎峻江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628,600股,刘津龙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8,000股,丰晴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1,200股,陈春辉持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0,000股,周邑持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30,000股,朱秀英持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60,000股,邓睿持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3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9,903,100股,调整至19,095,300股,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54人调整到25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623,100股调整到14,955,300股,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由102人调整到98人,预留部分股票授予数量由4,280,000股调整到4,140,000股。

    二、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鉴于授予激励对象中唐志林、周志云、孟苏焘、李明、许蝶龙、涂丽平、李星星、张一博、许妙虹、潘虹、马庐山、王燕红、罗娟、张静楠、陈昌、叱干白娟16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574,5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其中,唐志林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8,000股,周志云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1,000股,孟苏焘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05,000股,李明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0,000股,许蝶龙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84,000股,涂丽平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1,000股,李星星持有首次授予14,000股,张一博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5,200股,许妙虹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1,000股,潘虹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4,500股,马庐山持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5,000股,王燕红持有首次持有限制性股票21,000股,罗娟持有首次限制性股票23,800股,张静楠持有首次限制性股票21,000股,陈昌持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5,000股,叱干白娟持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45,000股)。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为4.59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为5.01元/股。

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51人调整至238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955,300股调整至14,475,800股;预留部分股票授予人数由98人调整到95人,预留部分股票授予数量由4,140,000股调整到4,045,000股。

    上述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该次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单价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认为:根据《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原激励对象中唐志林、周志云、孟苏焘、李明、许蝶龙、涂丽平、李星星、张一博、许妙虹、潘虹、马庐山、王燕红、罗娟、张静楠、陈昌、叱干白娟因个人原因离职已经不符合激励条件,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数量和价格确定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中伦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