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2018-029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0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年5月10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下午2:30
(二)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国芳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工业区南光路富安娜工业大厦公司二楼总裁办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委托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及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名。
(1)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14,356,7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08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14,062,5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05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9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38%。
(2)具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94,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9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38%。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18年5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董事长林国芳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314,062,564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294,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14,35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314,062,564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294,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14,35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314,062,564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294,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14,35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314,062,564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294,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14,35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314,062,564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294,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14,35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314,062,564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294,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14,35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314,062,564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294,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14,35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314,062,564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294,2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14,356,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