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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娜: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16-12-31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激励对象名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 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 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部

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 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的;(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  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7. 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