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娜FUANNA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4)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4-035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进行调整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10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
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上述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于2013年11月上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后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意见进行了修订,于2014年1月3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对上述《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审核通过,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2014年3
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 2014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经过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3
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322,297,621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
红利1.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由于从2014年1月1日至此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首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中有195,300股已行权,造成最新分派股本总数为322,492,921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3号”《利润分
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按照“现金分红金额、送红股金
富安娜FUANNA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4)
额、转增股本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实际实施分派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999394元,转增2.998183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十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
法和程序”规定,公司需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股票数量的调整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数量调整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900,000份×(1+0.299818)=12,868,198份,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620,373份,预留部分为1,247,825份。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
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调整前: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78元;
富安娜FUANNA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4)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677元。
三、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4年4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12,868,198份,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620,373份,预留部分为
1,247,825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677元。表决结果为:关联董事林国芳
先生、陈国红女士回避表决,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调
整出具了独立意见,该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
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
于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的规定。因此,同意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3、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出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