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326 深市 永太科技


首页 公告 永太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永太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04-29

永太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
券账户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同步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当日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禁止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