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摘要
二〇一七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永太科技A股普通股。 四、本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量为 800万股的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819,003,587股的0.977%。其中首次授予735.20万股,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819,003,587股的0.898%,预留64.80万股,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819,003,587股的0.079%。
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4.88元的50%,为每股7.44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5.87元/股的50%确定,为7.94
元/股。
综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选取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授予价格为每股7.94元。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公司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本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若在上述期间内,公司在本计划外增发新股,本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不做调整。
六、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34人。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确定的标准。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七、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计算的48个月与实施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完毕或回购注销完毕之较早者。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锁定期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解锁日。在解锁日后,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锁,即各个锁定期满后激励对象可分别解锁(或由公司回购注销)占其获授总数40%、30%和30%的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数量占限
解锁安排 时间安排
制性股票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40%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3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30%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二期解锁,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数量占限制
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满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50%
授予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满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50%
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八、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条件
本计划在 2017-2019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锁,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解锁的必要条件。
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以2016年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6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以2016年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20%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以2016年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80%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
上述各年度净利润指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本计划发生的激励成本在公司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认购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十、本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后且在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成就后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二、本计划的实施不会使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声明......2
特别提示......2
释义......7
第一章 总则......8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12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1
第五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3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25
第七章 附则......26
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特殊说明,以下名词或简称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永太科技、本公司、公司 指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指 永太科技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永太科技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永太科技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 指永太科技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人员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指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
计划、本计划 票激励计划
本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
限制性股票 指 定数量的、激励对象只有在业绩目标等条件
符合本计划规定后才可转让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本计划中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
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锁定期 指 限制性股票被锁定禁止转让的期限
解锁日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与管理层及核心骨干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制定本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