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4-095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11.07 万股。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1 月 4 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2 年 11 月 5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121)。
(三)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 年 11月 11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123)。
(四)2022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
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 2022 年 11 月 23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1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9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 8.45 元/份。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3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工作,向119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336.96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1月6日。
(六)2023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94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3.1232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八)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7.7120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九)2024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82万股。公司监事
会对此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十)2024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2.82万股调整为2.7720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十一)2024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1.07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部分达标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中的相关规定: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 2022-2023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177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 2022-2024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347 亿元。
公司将根据各业绩考核年度的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确定对应年度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 R≥100% 100%>R≥90% 90%>R≥80% R<80%
公司层面标准系数 1.0 0.9 0.8 0
营业收入实际达成率 R=各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值。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及2023年营业收入合计为154.68亿元,营业收入考核达成率为目标值177亿的87.39%,满足部分的解除
限售条件。因此,本次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的比例为80.00%。
鉴于本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为80.00%,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87万股。
2、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的相关规定:“(四)激励对象主动提出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3名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20万股。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11.07万股。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
鉴于公司实施了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8.35元/股调整为8.33元/股,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8.33元/股。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预计为92.21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表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114,010,772.00股减少至1,113,900,072.0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38,781,386 30.41 -110,700 338,670,686 30.4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775,229,386 69.59 775,229,386 69.60
三、股份总数 1,114,010,772 100 1,113,900,072 100.00
注:(1)因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成就,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尚需公司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述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未考虑此部分股票数量变动的影响。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届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载明的数据为准。
(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因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3 名激励对
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以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全额达标的情况,公司将分别回购注销对应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和部分限制性股票共 11.07 万股,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事宜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会议决议;
2、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