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078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3 号)同意,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普利特”)向 15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96,084,327 股,发行价格为 11.23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1,079,026,992.21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0,251,744.70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068,775,247.51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全部汇入公司指定存储账户,并由众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出具《验资报告》(众会字(2023)第
08405 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和存储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等有关事宜。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开户行及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也与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江苏海四达储能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实施主体)、江苏海四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实施主体),银行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开发区支行 09112801040017432
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32050164763600003590
江苏海四达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32050164763600003591
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开发区支行 09112801040017366
江苏海四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开发区支行 09112801040017374
截至2023年 7月21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余额为1,071,008,124.28元,
本次发行,除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四达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年产 12GWh 方型锂离子电池一期项目(年产 6GWh)、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四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年产 2GWh 高比能高安全动力锂离子电池及电源系统二期项目,还包括上市公司主体实施的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后续将参照《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有关规定,由控股子公司实施两个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账户监管,且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括部分尚未完成结算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9112801040017432,
截至 2023 年 6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
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
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皓、徐建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一
甲方一: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一、甲方二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 甲 方 二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 账 号 为
32050164763600003590,截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
产 12GWh 方型锂离子电池一期项目(年产 6GWh)_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皓、徐建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二
甲方一: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江苏海四达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甲方二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