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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4

普利特: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3-067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特别决议事项。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3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3日(星期一)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 55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名,代表股份518,913,4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0023%。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515,612,5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6778%。


  2、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15名,代表股份3,300,9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44%。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18名,代表股份71,079,7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86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18,850,5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反对股数38,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股数24,77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1,016,8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9115%;反对股数38,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536%;弃权股数24,77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348%。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18,850,5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反对股数38,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股数24,77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1,016,8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9115%;反对股数38,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536%;弃权股数24,77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348%。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18,859,8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
反对股数28,8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股数24,77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1,026,1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9246%;反对股数28,8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405%;弃权股数24,77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34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朱煜律师、张佳敏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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