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普利特 证券代码:002324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11 月
目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6
(一)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6
(二)本次授予计划与已披露计划差异情况......7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说明......7
(四)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8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
说明 ......9
(六)结论性意见...... 10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1
(一)备查文件 ...... 11
(二)咨询方式 ...... 11
一、释义
普利特、公司、上市公司 指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激励计划》 划》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子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
限售期 指 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 1 月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普利特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普利特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普利特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 10月 26日至 2022年 11月 4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2 年 11 月 5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121)。
3、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11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123)。
4、2022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2年 11月 23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1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9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 8.4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普利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计划与已披露计划差异情况
普利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普利特及首次授予部 分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
(四)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 年 11月 23 日;
2、首次授予数量:359 万股;
3、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125人;
4、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8.45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