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2-041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已获 2022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实施
的权益分派方案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1 年度权益分派。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 1,014,062,317 股,并剔
除已回购股份 6,039,940 股后的 1,008,022,37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 0.5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45 元;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本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 年 5 月 12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 年 5
月 13 日。
三、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1 年度权益分派。
四、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姓名
1 01*****070 周文
2 01*****167 周武
3 01*****659 郭艺群
4 01*****885 张鹰
5 01*****638 李结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2 年 5 月 5 日至登记日:2022 年 5
月 12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 关于每股现金分红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计算如下:鉴于公司回购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按实际现金分红
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 X 分配比例,即 1,008,022,377 股 X 0.05 元
/股 = 50,401,118.85 元。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因此,本次权
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照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以
0.0497021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0.0497021 元/股=50,401,118.85 元/1,014,062,317 股)。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 558 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储民宏 杨帆
咨询电话: 021-31115910
传真电话: 021-51685255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