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2-037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
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
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6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情况如下:
1、主要内容
(1)2019年7月17日和2019年11月6日,公司分别收到财政扶持资金1,437万元和专项扶持资金984.7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相关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
(2)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和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有关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环境保护信息,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公司予以警示,并要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整改情况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除上述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警示函以外,公司最近五年未收到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出具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