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 2021-024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9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7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7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7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 (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名,所持股份463,873,3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8929%。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所持股份462,633,464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54.7462%。
2、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12名,所持股份1,239,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67%。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19名,所持股份39,970,2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299%。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独立董事出席本次会议并做述职报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852,7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20,592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949,6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20,592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515%。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852,7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20,592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949,6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20,592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515%。
3、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852,7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20,592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949,6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20,592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515%。
4、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753,6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反对股数97,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股数22,692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850,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7005%;反对股数97,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2427%;弃权股数22,692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568%。
5、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873,3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970,2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852,7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20,592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949,6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20,592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515%。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852,7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20,592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949,6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20,592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515%。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815,6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6%;反对股数37,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弃权股数20,592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912,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8557%;反对股数37,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928%;弃权股数20,592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515%。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808,6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股数37,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弃权股数27,632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905,5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8380%;反对股数37,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928%;弃权股数27,632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691%。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增补吴杰先生为公司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748,7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反对股数97,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股数27,632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845,6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6882%;反对股数97,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2427%;弃权股数27,632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691%。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3,815,6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6%;反对股数37,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弃权股数20,592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912,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8557%;反对股数37,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928%;弃权股数20,592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51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李文婷律师、成赟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监、高签字确认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