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
二〇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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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
致: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经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通知,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及管理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系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下称“市中区法院”)同意后召开。
2. 2021 年 9 月 15 日,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该通知列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 9:15-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
4. 2021 年 9 月 29 日,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在市中区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如
期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1.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258 名,
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553%。其中,中小投
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253 名,代表股份 78,731,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577%。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9 月 24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 名,持有股份 448,238,7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074%。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54名,代表股份 129,368,5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479%。
2. 市中区法院法官、管理人、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1. 审议通过《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526,935,8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2273%;
反对 50,671,4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7727%;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为空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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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钦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