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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能科: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2

理工能科: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能科    公告编号:2023-012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和变更议案,也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2 月 14 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并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3 月 1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 年 3 月 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表决;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2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地点:宁波市北仑保税区曹娥江路 22 号公司会议室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方洁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133,503,2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11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133,094,42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03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8,8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8%;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监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1 人,代表股份 408,8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8,8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7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周方洁先生、王帅先生、于雪先生、杨柳
锋先生、卢研先生、欧江玲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上 6 名非独立董事将和 3 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第六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 选举周方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133,503,2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票 408,8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1.2 选举王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133,503,2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票 408,8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1.3 选举于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133,503,2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票 408,8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1.4 选举杨柳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133,503,2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票 408,8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1.1.5 选举卢研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133,503,2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票 408,8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1.1.6 选举欧江玲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133,503,2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票 408,8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阮殿波先生、史建兵先生、吴建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以上 3 名独立董事将和 6 名非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第六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 选举阮殿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133,503,2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票 408,8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2.2 选举史建兵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133,503,2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票 408,8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2.3 选举吴建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133,503,2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票 408,8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3、审议通过了《选举郑键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郑键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郑键女士
将与由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庞银娟女士、姚朝越女士两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503,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08,8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4、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503,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08,8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李燕律师、沈辉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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