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能科 公告编号:2022-032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5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及其附件的议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公司拟注销第二期已回购股份 5,348,579 股,公司总股本由384,496,549 股减至 379,147,970 股,亦需要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发展战略,同意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具体修订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
原因/依据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章程指引第一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条
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在宁波市工商行 第四条 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 章程指引第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条
公司注册名称: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技股份有限公司 913302007251641924。
公司住所:宁波保税区曹娥江路 22 公司注册名称: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
号,邮政编码:315806。 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宁波保税区曹娥 章程指引第五
江路 22 号,邮政编码:315806。 条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二期已回购
币 384,496,549 元。 379,147,970 元。 股份5,348,579
股注销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章程指引第十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二条
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信
力于在线监测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力 息化为驱动,以市场需求为主导,以
争成为在线监测设备制造及技术服 科学管理为手段,以自主研发为基础,
务行业最优秀的专业化经营企业,在 通过领先的技术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 公司实际情况服务社会的同时为股东创造最大利 力。坚持以“信息化应用创新+自主可
益。 控”为核心战略,在服务社会的同时
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 删除。 章程指引及公
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司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期已回购
384,496,549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379,147,97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股份5,348,579
股。 股。 股注销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 章程指引第二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十一条
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供任何资助。 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股份: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章程指引第二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十四条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东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章程指引第二
购回要约; (一)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十五条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 监会认可的其它情形。
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
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 法转让。 章程指引第二
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十七条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
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不得转让。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 章程指引第二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十九条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 6个月后转让 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6个月
股票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他相关规定。 上述人员在离职 6 个月后转让股票需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
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持5%以上股份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指引第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十条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行。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
……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