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环科 公告编号:2019-050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期届满暨回购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披露了《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回购已于2019年7月6日届满,现将本次回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完成情况
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首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
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12日、2019年2月13日、2019年3月2日、2019年4月2日、2019年5月7日、2019年6月4日、2019年7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公司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及时履行了回购进展的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2019年7月6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回购期届满暨回购完成。
截至2019年7月6日,公司累计回购5,348,579股,占公司总股本396,662,205股的1.35%,最高成交价为13.3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9.06元/股,支付的总金额51,555,130.18元(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截至2019年7月6日,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账户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4,514,235股(其中,前次回购股份19,165,656股,本次第二期回购股份5,348,579股),占
公司总股本396,662,205股的6.18%。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情况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二、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经查询,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回购期届满暨回购完成日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三、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公司将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股份过户之前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
本次回购股份鉴于后期将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公司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应予以注销,如果后续涉及股份注销,公司将及时履行审批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过程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敏感期、回购数量和节奏、交易委托时段的要求,对照《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三)公司首次回购股份实施发生之日(2019年1月10日)前五个交易日的
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1,847,800股,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数量不得超过11,847,800股的25%,即2,961,950股。截至2019年7月6日,公司在回购期间每五个交易日最大回购股份数量发生在2019年1月10日(周四)至2019年1月16日(周三),共2,946,479股,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公司已依据公司的股份回购方案,完成实施回购计划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