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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环科: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08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环科    公告编号:2018-078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和变更议案,也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22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7日(星期五)下午13: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6日15:00至2018年9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2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地点:宁波市北仑保税南区曹娥江路22号公司会议室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方洁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股份192,268,4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800%(公司在股权登记日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79,377,067股,系公司总股本398,034,348股减去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18,657,281股计算得到,下同)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190,390,8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85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877,6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9%;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监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675,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2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798,0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75%;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877,6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238,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4%;

    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645,7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84%;

    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1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雪婷律师、张帆影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