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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农业: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华英农业: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Henan Huay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Co.Ltd

 2 0 2 0 年 半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未  经  审  计  )

      证 券 简 称  :  华  英  农  业

      证 券 代 码  :  0 0 2 3 2 1

 披 露 日 期  : 二  零  二  零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6 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2002〕01号《关于同意设立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总公司”)、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辽宁省粮油食品边贸公司、潢川县康源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源生物”)、杭州元亨饲料兽药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2年1月30日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曹家富;公司住所:河南省潢川县产业聚集区工业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5505325T。

  本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于2003年以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3000万元,转增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1,000万元。

  经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出让,2006年12月华英总公司与康源生物签订《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华英总公司向康源生物转让本公司2,200万元股权。转让后,华英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权4,400万股,持股比例40%;康源生物持有本公司股权2,695万股,持股比例24.50%。

  根据本公司200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于2009年11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09]1199号《关于核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3,700万股,变更后股本为人民币14,700万元。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并经豫国资产权(2009)50号《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的批复》批复,华英总公司、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和辽宁省粮油食品边贸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197.3333万股、98.6667万股、74万股,合计持有的370万股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本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201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4,7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份10股。公司股本变更为29,400万元,变更前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652 号《关于核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13,180万股A股股票。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变更为人民币42,580万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853号《关于核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10,849.11万股A股
股票。本次发行后股本变更为人民币53,429.11万元。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禽业养殖、屠宰加工及制品销售(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货运;经营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贸易,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饲料生产销售;父母代樱桃谷鸭、种蛋的生产经营;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凭证);粮食收购。羽毛、羽绒的收购、加工及销售;羽绒制品、床上用品、服装、寝具、玩具的加工制作及销售。

    本公司的最终控制人为潢川县财政局。

    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8月26日决议批准报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本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对报出的财务报表进行修改。

    本公司报告期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37户,详见本附注八“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本公司报告期合并范围比上年度减少1户,详见本附注七“合并范围的变更”。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持续经营

  公司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从事禽类养殖、屠宰加工及其制品的生产与销售。本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确认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收入”等各项描述。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0
年 0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0 年 1-6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
间。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3、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
本公司以12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4、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5、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为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所涉及的或有对价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相应调整合并商誉。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
件而未予确认的,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则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一条关于“一揽子交易”的判断标准,判断该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参考本部分前面各段描述及本附注“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购买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除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购买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中的相应份额以外,其余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与被购买方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除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购买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中的相应份额以外,其余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

  6、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该回报金额。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主体。
  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上述控制定义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了变化,本公司将进行重新评估。

  (2)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方法

  从取得子公司的净资产和生产经营决策的实际控制权之日起,本公司开始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从丧失实际控制权之日起停止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处置的子公司,处置日前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当期处置的子公司,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其购买日后的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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