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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农业: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

公告日期:2015-10-20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
本补充合同于2015年10月19日由下列双方在中国河南省潢川县签订:
甲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家富
住所  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乙方: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钦
住所  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
              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双方已于2015年3月29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原股份认购合同”)及于2015年8月31日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原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约定在原股份认购合同生效后,乙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及原股份认购合同及原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认购。现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之股票的相关事宜,达成本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合同如下:
    一、原股份认购合同“第一条 认购标的及认购数量”修改为:
    1. 认购标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 认购数量:乙方本次拟以宝益16号特定资管计划项下委托资金出资人民
币14,773万元的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数量为不超过1,870.00万股(含1,870.00万股)。如甲方A股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区间和乙方认购数量将相应调整。
    二、其他事项
    1、本补充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在原股份认购合同生效之时生效。
    2、本补充合同作为原股份认购合同及原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股份认购合同及原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合同有约定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未约定的,依照原股份认购合同及原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执行。
    3、本补充合同正本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壹份,其余留存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或报有关政府部门。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之签署页)
甲方(盖章):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之签署页)
乙方(盖章):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