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3 年 10 月)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并经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内容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现将主要修订的内容公告如下:
原章程 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 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 董事(含非独立董事,下同)、监事(指
和程序如下: 非由 职 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下同)提名的方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 式和程序如下:
式: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
1、公司董事会提名; 式: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 司 有表决 1、公司董事会提名;
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 的董事人 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
数。 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
下方式: 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 行股份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
式: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
权利。
1、公司监事会提名;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 司 有表决 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
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 关系 密 切人员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 的监事人 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
数。 取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
计票 并 披露。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
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以书 式:
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 1、公司监事会提名;
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 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 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 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 候选人的,须于公司发布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 公告 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董事、独立董事、
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经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初步 审 查合格后,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选人应在股 东大会应在不迟于股 东大会会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 监事 议通 知 公告前一日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下同)的选举 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 五)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独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明确的审查意见,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会对提名委员会的 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 体理由,并进 行披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露。
1、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 (六)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 (七)公司股 东大会选 举 两名以上董
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每个议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案组下应选董事或 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式作出说明和解释。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3、与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 的 表决权 会应当向股东披露 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简历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表决票, 和基本情况。
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人数。
1、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
4、股东大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进行 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统一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 董事、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5、股东所投的表决票数超 过 该股东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的,该股东的投 式作出说明和解释。
票无效。 2、与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的表决权拥
6、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 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
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 监事人数 等的表决票,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 董事或监 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每
事。 个议案组下待选人数。
7、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 成 员分别 3、股东大会在选举时,对每个议案组
选举。 下候选人进行统一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
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
8、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 可 当选董 数人。
事或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或监事 4、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表决票数
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排名 为限 进 行投票。股东所投的表决票数超过该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或监事当选,同时 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的,该股东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重 的投票无效;股东所投的表决票数不超过该
新进行选举。 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的,则该选
9、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 生 当选的 票有效。
董事或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 5、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
达到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 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处理: 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
(1)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 数 不足应 事,但每一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必须超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 过出 席 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 6、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 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
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 二以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 举 仍不能 上时 , 则缺额在下次 股东大会上补选。
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 董 事或监 7、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
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 且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 或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 分之二或独立 董事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股 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 监事仍然 法》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公司应在本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 次股 东 大会结束后1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 时方可就 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前次股东大
任。 会选举产生的新当 选董 事或监事的任 期应
推迟到该次股东大 会新 当选董事或监 事人
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8、实行差额选举时,当排名最后的两
名以上可当选董事或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
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