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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立特材: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0


证券代码:002318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              公告编号:2019-044
债券代码:128019            债券简称:久立转2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2019年4月9日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4月8日—4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8日下午15:00至2019年4月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久立特材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李郑周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东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61,974,28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3.0138%。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61,151,28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2.9160%。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23,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978%。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272,45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512%。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具体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361,555,98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4%;

    反对418,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4,15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264%;
    反对418,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736%;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361,555,98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4%;

    反对418,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4,15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264%;

    反对418,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736%;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表决结果:

    同意361,555,98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4%;

    反对418,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4,15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264%;
    反对418,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736%;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361,555,98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4%;

    反对418,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4,15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264%;
    反对418,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736%;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361,550,98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1%;

    反对423,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9%;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9,15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335%;
    反对423,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665%;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361,550,98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1%;

    反对423,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9%;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9,15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335%;
    反对423,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665%;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319,45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108%;

    反对423,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892%;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9,15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335%;
    反对423,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665%;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361,550,98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1%;

    反对423,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9%;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49,15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335%;
    反对423,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665%;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361,555,98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4%;

    反对418,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54,15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264%;
    反对418,3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736%;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作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黄忠兰、邢超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