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保障日常生产经营以及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由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 万元调整至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0,0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期限相应调整为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70,000.00 万元。在上述期限及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本投资事项将在上述额度内,授权董事长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刊载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为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于 2024年9月4日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人民币13,000.00万元购买结构性存款保本型产品,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二、本次购买保本型产品的情况
(一)2024 年 9 月 4 日,公司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龙绿化支行(以
下简称“东莞银行”)签订协议,使用 5,0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东莞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产品。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1、产品名称:东莞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
2、预期年化收益率:1.80%至 2.30%
3、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
4、币种:人民币
5、产品期限:52 天
6、产品起息日:2024 年 9 月 6 日
7、产品到期日:2024 年 10 月 28 日
8、认购金额:人民币 5,000.00 万元
9、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东莞银行无关联关系
10、风险提示:
(1)本金及收益风险:东莞银行仅对本结构性存款的本金及保底利率提供保证承诺,不保证结构性存款的浮动收益,结构性存款的最终收益取决于挂钩标的价格变化,受市场多种要素的影响。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如果在存款期内,市场利率上升,本存款的利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2)政策风险:本存款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存款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存款收益降低。
(3)流动性风险:产品存续期内,客户不享有提前支取和赎回权利,可能影响客户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4)信息传递风险:东莞银行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结构性存款信息披露。客户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存款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存款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并可能导致客户丧失提前退出及再投资的机会,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5)存款不成立风险:如自客户签署结构性存款协议至原定存款成立并起息之前,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产品募集规模未达到成立的最低规模,或发生其他经东莞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结构性存款,则东莞银行有权决定本结构性存款不成立。
(6)数据来源风险:在本存款收益率的计算中,需要使用到数据提供商提供的挂钩标的的价格水平。如果届时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数据提供商提供的参照页面不能给出本产品所需的价格水平,东莞银行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选择市场认可的合理的价格水平进行计算。由此可能导致产品实际收益与预期计算的收益不符的风险。
(7)提前终止风险:结构性存款存续期内若遇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出现重大变更,要求本产品终止,东莞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结构性存款;提前终止将可能导致收益或者本金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我行对于提前终止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不可抗力风险:指结构性存款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结构性存款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二)2024 年 9 月 4 日,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
称“渤海银行”)签订协议,使用 3,0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渤海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1、产品名称:渤海银行 WBS2400292 结构性存款
2、预期年化收益率:1.50%至 2.20%
3、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4、币种:人民币
5、产品期限:52 天
6、产品起息日:2024 年 9 月 6 日
7、产品到期日:2024 年 10 月 28 日
8、认购金额:人民币 3,000.00 万元
9、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渤海银行无关联关系
10、风险提示:
(1)市场风险:在《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产品期限内由于利率、汇率、商品等市场价格变化而导致的风险,在一定情况下甚至会影响本产品的发行、受理、交易和偿还等的正常进行。本产品交易涉及场外衍生产品,所以客户不易在市场上获得本产品的公允价格及确定风险敞口。如果客户选择本产品是为了达到规避
风险的目的,本产品可能无法完全达到规避客户的风险敞口的目的,同时本产品无法跟踪客户风险敞口的任何变化,可能导致客户对冲不足或者过多对冲,或由于达成本产品交易导致的其他头寸暴露风险。
(2)信用风险:由于本产品所交易的金融工具的交易对手或受托人等违约,不能如期支付产品收益,而可能影响产品收益的相关情形。
(3)政策风险:本产品是以当前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为背景设计而成的。如遇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发行、受理、交易和偿还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4)流动性风险:除《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本产品在存续期内客户不能(全部或者部分)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因此,在存续期内如果客户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产品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5)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本产品资金总额达不到《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产品规模或因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等其他因素,经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产品,银行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客户将承担本产品不成立的风险。
(6)信息传递风险:本产品存续期间银行按照《交易协议书》有关约定,发布产品的信息公告。客户应及时、主动查询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可能由此影响客户的交易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银行。如客户未将变更的联系方式及时告知银行,则可能导致银行无法及时联系上客户,并可能由此影响客户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7)提前终止风险: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产品。如果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则本产品的实际期限可能短于预定期限。如果本产品提前终止,则收益将按照实际期限计算,客户将面临无法实现期初所预期的全部收益。
(8)延期风险:如果本产品项下对应投资的金融工具出现不能按时支付本金和收益的情况,则本产品的期限将相应延长,客户将面临本产品本金和收益延期支付的风险。
(9)不可抗力风险:由于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致使产品面临损失的任何风险,该等损失可能包括收益的降低。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2024 年 9 月 4 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
称“交通银行”)签订协议,使用 5,0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1、产品名称: 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 52 天
2、预期年化收益率:1.55%至 2.30%
3、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4、币种:人民币
5、产品期限:52 天
6、产品起息日:2024 年 9 月 6 日
7、产品到期日:2024 年 10 月 28 日
8、认购金额:人民币 5,000.00 万元
9、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交通银行无关联关系
10、风险提示:
(1)政策风险:本产品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流程的正常进行。
(2)市场风险:本产品存续期间,可能会涉及到利率风险、挂钩标的对应的汇率、商品等多种市场风险,导致结构性存款实际收益的波动。
(3)信用风险:交通银行发生信用风险如被依法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等,将对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认购资金及收益产生影响。
(4)流动性风险: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5)产品提前终止风险:在产品期限内,如果发生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按预期产品持有期限(若有)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6)产品不成立风险:在产品成立日前,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
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结构性存款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则银行有权决定本产品不成立。
(7)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需要通过登录银行门户网站或到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协议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银行过错导致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
(8)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 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非银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可能对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产品遭受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银行过错导致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银行无法继续履行产品协议的银行有权提前解除产品协议,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后剩余的投资者产品资金划付至投资者指定结算账户。
(9)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如本产品成立且银行成功扣划投资者认购本金的,则银行向该投资者提供本金完全保障,并根据本产品协议的相关约定,向投资者支付应得收益。当本期产品存续期内挂钩标的在汇率观察日未达到本产品说明书定义的获得较高预期收益率的条件时,客户可以拿回全部产品认购资金,并获得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以低档收益率计算的收益。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投资金额严格按照董事会审批的额度进行操作。
(二)公司将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工作,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及规模,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严控投资风险。
(三)公司制定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