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7 公告编号:2023-075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91 号)同意,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12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969,401股,发行价格为 15.36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598,569,999.3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8,373,028.97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90,196,970.39 元,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全部汇入公司指定存储账户,并由众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出具《验资报告》
(众会字(2023)第 07869 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和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本次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广东逸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
截至 2023 年 7 月 12 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开户银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账户 募集资金
行名称 余额(元)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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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众 生 中信银行东莞石
药 业 股 份 龙支行 8110901013901618800 181,027,581.94 中药提取
有限公司 车间建设
广 东 逸 舒 中信银行肇庆四 项目
制 药 股 份 会支行 8110901011401621242 0.00
有限公司
广 东 众 生 中国农业银行股 抗肿瘤药
药 业 股 份 份有限公司东莞 44303501040007420 169,201,880.00 研发项目
有限公司 石龙龙兴支行
广 东 众 生 中国农业银行股 数字化平
药 业 股 份 份有限公司东莞 44302001040031240 68,800,764.44 台升级建
有限公司 茶山支行 设项目
广 东 众 生 中信银行东莞石 补充流动
药 业 股 份 龙支行 8110901013001618792 173,696,461.44 资金项目
有限公司
注 1:上述募集资金账户资金合计 592,726,687.82 元与募集资金净额 590,196,970.39 元
差异为 2,529,717.43 元,差异部分主要为相关税费、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存放产生的利息。
注 2:因部分开户银行为下属分支机构,无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分行与公司及子公司、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广东逸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与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丙方”)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龙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茶山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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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明欣、丁明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