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来源:公司已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3 月 1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58 元/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780,000 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77 人
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1 日。现就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已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840,0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14,461,076 股的 0.72%。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
益。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
(79 人) 584.00 100.00% 0.72%
合计 584.00 100.00% 0.7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回购原则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40%
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30%
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30%
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六)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或者2022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1%或者2023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3%或者2024年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注:上述“营业收入”为以母公司众生药业及子公司广东众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广东
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先强药业有限公司、广东逸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益康药
业有限公司、广东前景眼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众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合并范围的
营业收入。
上述“净利润”为扣除因本激励计划及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后,以
母公司众生药业及子公司广东众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先
强药业有限公司、广东逸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益康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前景眼科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众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合并范围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如下:
评价标准(等级) S、A、B+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100% 90% 0%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岗位绩效考
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因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2 月 1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2 年 2 月 14 日至 2022 年 2 月 23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 年 3 月 1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 年 3 月 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2 年 3 月 1 日
(二)授予数量:5,780,000 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已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授予人数:77 人
(五)授予价格:5.58 元/股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