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为了完善规范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
拟对《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章程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1 新增(后续条款编号依次顺延)。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取先进而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取先进而
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 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不断提升
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 核心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实现股
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 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
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
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 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
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3 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4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提供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资产 10%的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 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见。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关股东的同意。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相关股东的同意。
5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意。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意。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6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