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亚联发展 公告编号:2021-040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
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
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 1971 民特 1346 号-1349 号及 1351 号)(以下简称
“《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出售资产的议案》,同日公司与贾春绿、东莞市友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共同签署《房屋买卖合约》(编号:0000356、0000363、0000366、0000367、0000368)(以下合并简称“购房合约”)。公司在签订购房合约后,及时履行了公司作为卖方应当承担的实现物业无瑕疵的义务。贾春绿由于资金安排原因,未能及时完
成交易定金的支付。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与贾春绿、LIEU,VINHTHUAN 就房
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主持下,经特邀调解员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书》,同日公司签收法院发出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
粤 1971 民特 1346号-1349 号及 1351 号),确认公司与贾春绿、LIEU,VINHTHUAN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立案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月 27 日、2021
年 3 月 25 日、2021 年 4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关于出售资产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关于公司诉讼事项暨出售资产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一)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收到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法院立案认为,
公司与贾春绿、LIEU,VINHTHUAN 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符合司法确认调解
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
定如下:
公司与贾春绿、LIEU,VINHTHUAN 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经特邀调解员调解
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
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
截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7:30,公司仅收到人民币 20 万元的部分定金,
尚未收到贾春绿方根据《调解协议书》约定应当支付的款项,该物业亦未办理过
户仍登记在公司名下。
(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
公司诉讼事项暨出售资产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更新如下:
序 诉讼/仲 受理 涉诉金 诉讼/仲裁
号 裁受理 原告 被告 机构 诉讼/仲裁请求 案由 额(元) 进展
日期
1 、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到 期 货 款 收 到民事
2021 年 易 事 特 深圳亚联发 3,909,881.91 及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 买 卖 调解书,调
1 3 月 25 集 团 股 展科技股份 深圳市南 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自付 合 同 3,909,88 解结案,调
日 份 有 限 有限公司 山区法院 款期限届满 2020年 7月 3日起计算至 纠纷 1.91 解 方案生
公司 到期货款全部清偿之日);2、本案诉 效履行中。
讼费由被告承担。
福 建 省 建 筑 收 到民事
2021 年 朝 阳 通 深圳键桥华 福建省晋 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 工 程 调解书,调
2 3 月 17 信 技 术 能通讯技术 江市法院 142,3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 合 同 142,300 解结案,调
日 有 限 公 有限公司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纠纷 解 方案生
司 效履行中。
除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暂无进展,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已经由法院出具确认《调解协议书》有效的《民事裁定书》,
鉴于《调解协议书》约定应当支付款项的时限已经届满,贾春绿方未能履行约定
义务,公司已着手准备申请强制执行生效裁决。同时,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
未结案或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 1971 民特 1346
号-1349 号及 1351 号);
2、《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粤 0305 民初 6093
号);
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闽 0582 民初 4187 号)。
特此公告。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