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亚联发展 公告编号:2021-038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暨出售资产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
与贾春绿、LIEU,VINH THUAN 就前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主持下,经特邀调解员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书》,同日公司签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出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 1971
民特 1346 号-1349 号及 1351 号)。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贾春绿、LIEU,VINH THUAN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东莞市第一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诉讼事项中,原告为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为贾春绿,被告二为壹搜网(深圳)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三为 LIEU,VINHTHUAN;第三人为东莞市友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约(合同价值合计为人民币 4,890 万元);2、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合计为人民币 1,000 万元,被告二、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损失,以物业成交价合同价值合计为人民币 4,890 万元为基准,
自 2021 年 2 月 25 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标准计算,被
告二、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情简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出售资产的议案》。为盘活存量资产,同意公司将名下房产东莞
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新竹路 4 号新竹苑 6 幢办公 101、201、301、401、501 之
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出售,该物业建筑面积合计 4,076.87 平方米,该物业之成交价合计为人民币 4,890 万元。同日公司与贾春绿、东莞市友邻房地产经
纪有限公司共同签署《房屋买卖合约》(编号:0000356、0000363、0000366、0000367、0000368)(以下合并简称“购房合约”),约定该物业交易定金合计为人民币 1,000 万元,贾春绿应在签署购房合约同时自行交付公司。该物业余款合计为人民币 3,890 万元,贾春绿应在本次交易完税当天直接支付给公司。根据购房合约生效要件约定,合约自公司与贾春绿签署后生效。公司在签订购房合约后,及时履行了公司作为卖方应当承担的实现物业无瑕疵的义务,物业已经满足无障碍出售之条件。贾春绿由于资金安排原因,未能及时完成交易定金的支付。自购房合约签署后,公司多次与贾春绿及其担保方沟通并要求其补充签署相关文件,贾春绿及其担保方亦表示会尽快安排资金将款项支付给公司。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仅收到人民币 20 万元的部分定金,该物业亦未办理过户仍登记
在公司名下。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7 日、2021 年 3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关于出售资产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与贾春绿、LIEU,VINH THUAN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主持下,经特邀调解员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书》,同日公司签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出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通知书》(【2021】粤 1971 民特 1346 号-1349 号及 1351 号),确认公司与贾春绿、
LIEU,VINH THUAN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立案审理。《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和贾春绿确认继续履行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签订的购房合约;
2、贾春绿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前一次性向公司支付房款合计人民币 4,870 万
元以及利息合计人民币 50 万元;
3、公司须于收到前述款项后 5 个工作日内配合贾春绿到房产管理部门递交
过户所需材料。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贾春绿及公司各自承担一半;
4、如贾春绿未按时足额支付前述款项,公司有权解除购房合约,要求贾春绿支付利息合计人民币 50 万元、违约金合计人民币 978 万元,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利息及违约金;
5、LIEU,VINH THUAN 自愿对上述第 2 项、第 4 项下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6、该调解协议自各方签名或捺印后即时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不包括本次诉讼事项)累
计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 5,309.947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序 诉讼/仲 受理 涉诉金 诉讼/仲裁
号 裁受理 原告 被告 机构 诉讼/仲裁请求 案由 额(元) 进展
日期
深圳市立中 1、请求判决不得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
深 圳 键 投资咨询有 民法院“(2020)粤 0304 执 10521 号” 案 外
2020 年 桥 华 能 限公司、深 深圳市福 案件之涉案款项人民币 10,096,251 人 执 10,096,2 已开庭,等
1 5 月 19 通 讯 技 圳广大信息 田区人民 元;2、请求判决确认深圳市福田区人 行 异 51 待判决。
日 术 有 限 技术有限公 法院 民法院“(2020)粤 0304 执 10521 号” 议 之
公司 司 案件之涉案款项人民币 10,096,251 元 诉
归原告所有,并返还给原告。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货
款4,146,441.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损失
466,665.17 元(截至 2021 年 4 月 10
深 圳 键 日为 466,665.17 元,从 2021 年 4 月
2021 年 桥 华 能 杭州英绥思 长沙仲裁 1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 4,146,441.6 买 卖 4,613,10 等 待 开庭
2 4 月 15 通 讯 技 科技有限公 委员会 元为基数按每年 6%的标准继续计算 合 同 6.77 排期。
日 术 有 限 司 资金占用期间损失),以上暂合计 纠纷
公司 4,613,106.77 元;2、裁决被申请人承
担本案全部的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财产保
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1 、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到 期 货 款
2021 年 易 事 特 深圳亚联发 3,909,881.91 及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 买 卖
3 3 月 25 集 团 股 展科技股份 深圳市南 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自付 合 同 3,909,88 双 方 拟庭
日 份 有 限 有限公司 山区法院 款期限届满2020年7月3日起计算至 纠纷 1.91 前调解。
公司 到期货款全部清偿之日);2、本案诉
讼费由被告承担。
1、恢复双方自 2020 年 1 月 10 日起的
劳动关系;2、按照每月 113,860 元的
标准支付 2020 年 1 月 10 日起至恢复
上海市浦 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3、支付 2016
东新区劳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工资差额 原 告 不服
2020 年 开店宝支付 动人事争 510,956.28 元;4、支付 2016-2019 年 劳 动 劳 动 仲裁
4 4 月 16 陈晓峰 服务有限公 议仲裁委 年终奖共计 812,407.10 元;5、支付 合 同 28,121,0 裁 决 向法
日 司 员 会 / 上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办公室津 纠纷 39.42 院 提 起诉
海市浦东 贴 960,000 元;6、支付 2016 年 1 月 讼,已开庭
新区人民 至 2019 年 12 月车辆保养维修、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