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焦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 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中对应的条款。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采用现场及 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 ,前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原因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因 公 司 注 册
公司由原南京焦点科技开发有限 公司由原南京焦点科技开发有限 登 记 机 关 名
公司全体股东发起设立;在南京市工 公司全体股东发起设立;在南京市江 称 变 更 而 修
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注册登 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注册登 订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320191000008734。 32019100000873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因 公 司 股 本
30550 万元。 30,604.408 万元。 变动而修订。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550 万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因 公 司 股 本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0550 30,604.40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变动而修订。
万股。 普通股 30,604.408 万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根据《章程指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引》第二十五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条修订
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根据《章程指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引》 第三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条修订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号持有的股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任。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根据《章程指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引》 第四十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条修订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象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方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执行。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
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控
制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根据《章程指
引》 第四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九条修订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根据《章程指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引》 第五十
条修订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根据《章程指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引》第五十一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条修订
日的股东名册。 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根据《章程指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引》第五十六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