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5 证券简称:焦点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2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对应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及公司内部 OA 办公系统公示
了《焦点科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将公司拟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3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
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20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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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制定〈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 2020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及 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 权的调整及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5、2020 年 9 月 17 日,公司完成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
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21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 案》、《关于向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上述信息披露内容详情参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情况
2021年4月13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305,500,0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00元(含税),共计分派现金152,750,000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于2021年4月23日实施完毕。
根据《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进行如下调整,但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得为负,且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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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述相关计算规则,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5.05-0.5=14.55元。
三、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事项。
六、律师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确定的授权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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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