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13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对应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及公司内部 OA 办公系统公示了《焦
点科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将公司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
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3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在公示期内,公
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20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的调整及授予发表 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5、2020 年 9 月 17 日,公司完成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首次
授予登记工作。
6、2021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相 应法律意见书。
上 述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详 情 参 见 公 司 刊 登 于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关于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③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17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272.56 万份。
三、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情况
1、授权日:2021 年 8 月 13 日。
2、授予数量:272.56 万份。
3、行权价格: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4.55 元/股。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13.98 元/股;
(2)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分别为 14.55 元/股。
4、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5、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517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如下:
姓名 职位 获授的股票期权 获授总额占授予 获授总额占当前
数量(万份) 总额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李磊 董事兼高级副总裁 10.00 3.67% 0.03%
谢志超 董事 3.00 1.10% 0.01%
迟梦洁 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5.00 1.83% 0.02%
成俊杰 高级副总裁 2.00 0.73% 0.01%
顾军 财务总监 5.00 1.83% 0.02%
徐波 高级副总裁 10.00 3.67% 0.03%
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 237.56 87.16% 0.78%
(共计 511 人)
合计(共 517 人) 272.56 100.00% 0.89%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
可以在未来 24 个月内按 50%、50%的比例分两期行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
股票期权数量比例
自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 24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
股票期权 自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预留授权日起 36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在 2020 年-2022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每年一次)对公司的业绩指
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中关于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或以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第一个行权期 为基数,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增
预留授予的 长率不低于 60%。
股票期权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或以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
第二个行权期 润为基数,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100%。
注: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均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反之,若行权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2)激励对象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达到公司业绩指标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 A、B或 C 的前提下,才可全部或部分行权。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四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考核可行权比例如下:
绩效考核等级 A B C D
可行权比例 100% 80% 50% 0%
8、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的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