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调整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4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截至授予日,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全部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符合激励计划的安排。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崔忠付、张阜生、夏新平、西小虹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