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3年 12月修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
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各候选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各候选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八十三条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会增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时,现任董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会增补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时,现任董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候选人; 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候选人;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
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5)年; 五(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3)年;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3)年;
第九十六条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3)年;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
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 6 年。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第九十七条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