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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6

日海智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智能        公告编号:2023-111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7202318 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并调查相关情
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63)。

    2023 年 12 月 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3]19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宇翔先生、杨涛先生、刘平先生、丁艺先生、马玉峰先生、宋德亮先生、余明女士: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智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日海智能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商誉减值金额核算错误

    日海智能 2018 年对持股 73.8352%的龙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相关商誉减值测试
过程中,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第四条规定考虑归属于少数股东商誉的影响,导致 2018 年少确认
资产减值损失 3,130.20 万元,2020 年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3,130. 20 万元。

    二、子公司股权处置收益核算错误


    日海智能 2020 年核算处置全资孙公司深圳日海天线技术有限公司(转让时更名为
深圳传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传虹)股权转让收益中,未考虑其对深圳传虹
6,871.34 万元应收款项的影响,导致 2020 年少确认投资损失 6,526.62 万元,2021 年多
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314.34 万元。

    三、重庆联通 IDC 项目核算错误

    日海智能 2019 年 1 月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
联通)签订《重庆联通水土 3 号楼 IDC 机房设备租赁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将相关 IDC
机房设备租赁给重庆联通使用,设备租赁期为 96 个月,占租赁资产预计使用寿命 10 年的 80%,且租赁期满后如承租方继续租赁,则出租方应免费租赁给承租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四条等规定,该业务构成融资租赁,但日海智能未将该项目按融资租赁进行会计核算,导致 2020 年多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1,502.76 万元,2021年少确认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993.78 万元。

    四、重大融资成分项目核算错误

    2019 年 7 月,日海智能全资子公司深圳日海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物
联)与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集成)签订《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
分局农村“雪亮工程”服务采附合同》,合同付款方式为 5 年分 7 期支付;2019 年 4 月,
中移集成与日海物联签订《绵阳移动聚源首座智能化服务体系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合
同付款方式为 5 年分 6 期支付;2018 年 8 月,日海智能全资孙公司上海芯通电子有限
公司与紫光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庄河市“平安城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合同》,合同付款方式为 3 年分 3 期支付;2019 年 6 月,智慧贵德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
日海智能签订《贵德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付款方式为 3 年分 5 期支付;2019 年 5 月,日海智能全资孙公司日海智能物联网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固始县教育体育局采购图书仪器器材项目系统集成合同》, 合同付款方式为 2 年分 3 期支付。

    日海智能对上述 5 个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
入》第十七条规定计算重大融资成分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导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财务费用、信用减值损失等会计科目核算错误,合计对 2018 年至 2021 年利润总
额影响金额分别为多记 213.12 万元、多记 368.29 万元、少记 1,015.54 万元、少记 1,706.07
万元。

    上述事项对日海智能 2018 年至 2021 年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虚增 3,343.32万元、
虚增 368.29 万元、虚增 878.12 万元、虚减 3,014.19 万元,分别占日海智能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37.58%、5.13%、1.5%、348.41%。上述事项导致日海
智能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2020 年 6 月 23 日,日海智能披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和《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统称非公开发行文件),引用了上述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验收资料、会计凭证、评估报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 日海智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考虑到公司连续 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个别年度虚假记载占比较大,同时考虑到部分违法行为发生于《证券法》实施前,本案虚假记载主要系会计核算问题所致,且公司两次对此予以主动更正等情节,我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案中,杨宇翔 2019 年 5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并于
2021 年 1 月至 2023 年 8 月担任公司董事长,在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
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保证;杨涛 2020 年 11 月 30 日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并于 2020
年 12 月至 2023 年 8 月兼任董事,在公司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刘平
2016 年 8 月至 2021 年 1 月担任公司董事长,并于 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11 月兼任总
经理,在 2020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保证;马玉峰 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8 月担任
公司财务总监,丁艺 2021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二人未充分关注会
计核算的准确性,分别在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上述五人均是对公司上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外,宋德亮 2018 年 9 月至 2023 年 8 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并
于 2019 年 8 月至 2023 年 8 月兼任审计委员会主任,未对会计核算问题保持审慎关注,
在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2020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保证,是公司上述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余明 2018 年 10 月至今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副总监,是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财务报表披露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协助财务总监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在知悉 2018 年、2019 年龙尚科技资产评估、2020 年公司处置深圳传虹股权等相关事项的情况下,参与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的财务报表编制,直接导致
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公司上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字翔、杨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刘平、丁艺、马玉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宋德亮、余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证
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 情况,经公司测算,即使进行追溯重述,公司2018、2019年度归母净利润仍为正数, 2018-2021各年度净资产仍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 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 、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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