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2年 4月修订)
修改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一)要约方式; 方式之一进行: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 认可的其他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立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3)年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
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第二十八条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十五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二十五(25%),所持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述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五十(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6)
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5%)以上的股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6)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持有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股票不受六(6)个月时间限制。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持有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第二十九条 股票不受六(6)个月时间限制。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30)日内执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30)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第四十条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 0 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 0 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 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股计划;
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超过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