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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日海智能: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智能        公告编号:2021-019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委托理财概述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海智能”)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公司(含子公司)拟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不超过十二个月)委托理财,购买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额度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委托理财无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时,将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将另行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本次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投资额度: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10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 5 月31 日滚动使用。

    (二)交易对手方:公司将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投资产品及标的:委托理财资金用于投资我国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短期(不超过十二个月)投资理财产品或固定收益类的投资理财产品以及低风险的现金管理产品。

    (三)投资主体:公司及子公司。

    (四)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的闲置自有资金。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

    1、投资风险

    尽管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针对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措施如下:

    (1)管理层进行具体实施时,需得到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由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代表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部门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并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审计部对公司短期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及主营业务发展,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维护股东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含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为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100,000 万元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不超过十二个月)委托理财。

  四、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含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10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不超过十二个月)委托理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日海智能上述委托理财投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上述委托理财投资事项系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委托理财投资事项无异议。
  六、 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使用自
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额度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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